“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等重要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法律法规提出的安全措施等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开展安全施工检查,安全检查记录作为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必备材料。在施工建设运行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施工作业,要求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重新报批。
六、监督检查程序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申请批复后,要求建设单位制定安全作业措施和方案,建设期间进行安全作业现场检查,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对施工作业内容与报批文件不致的,视情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
七、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存审批权的电力设施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被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电力法》、《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